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167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路**号**苑**幢**房,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城**期**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4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乡**村委**村**号,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附近出租屋;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莫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城**期**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房,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房,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乙,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房,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路**轩**栋**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场部**区宿舍**号**房,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路**栋**楼;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蒋某某、莫某乙、郑某甲、杨某某、郑某乙、张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莫某甲于2019年6月18日注册成立湛江市**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将2019年6月3日租下的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中70号之一湛江******产业基地416房作为公司办公地点,专门用于组织被告人莫某乙、蒋某某、郑某甲、杨某某、郑某乙、张某甲等人在四大搜索平台(百度、360、搜狗、神马)推广虚假贷款等理财软件的宣传网页以帮助上游犯罪分子实施诈骗。2020年5月29日,莫某甲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将公司办公地点搬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中70号******基地209房。其间,莫某甲安排公司的销售人员被告人蒋某某、郑某甲、杨某某、郑某乙、张某甲寻找需要在四大搜索平台(百度、360、搜狗、神马)上推广虚假贷款等理财软件的客户,蒋某某、郑某甲、杨某某、郑某乙、张某甲以“返点高”、“解决客户无法在搜索平台推广的问题”成功吸引客户,明知客户要求推广的贷款等理财软件的宣传网页是无法通过搜索平台审核的用于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的非法网页,仍然将该网页转发给莫某甲、莫某乙。莫某甲、莫某乙通过“解析”、“跳转”的方式;或者是莫某甲、莫某乙根据客户提供给蒋某某、郑某甲、杨某某、郑某乙、张某甲的资料,直接帮助客户制作虚假贷款等理财软件的宣传页面,再通过“解析”或者“跳转”的方式,在互联网搜索平台推广该页面,该公司通过这种方式将客户原本无法通过搜索平台审核的非法网页链接到搜索平台推广账户里原本合法网页。当有人在互联网推广平台内搜索“贷款”、“投资”、“理财”等关键词并点击搜索出来的结果,展示的不是推广账户里的原本合法网页的页面,而是修改后的客户的非法网页的页面,该公司通过这种方式逃避搜索平台的审核监控推广虚假广告页面,从而帮助客户推广其用于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的贷款等理财软件。经查,该公司长时间帮助上游犯罪分子在互联网上推广“度小满金融”、“环球新能源”、“民生E贷”、“益民投资”、“ 平安E贷”、“华能能源”、“ 前江投资”等虚假的贷款等理财软件。其中,被害人黄某某被“度小满金融”贷款软件骗取5000元、被害人陈某某被“度小满金融”贷款软件骗取15000元、被害人刘某某被“环球新能源”理财软件骗取107000元、被害人侯某某被“ 民生E贷”贷款软件骗取10000元、被害人钱某某被“ 民生E贷”贷款软件骗取13887元、被害人张某乙被“益民投资”理财软件骗取141224元、被害人郑某丙被“ 平安E贷”贷款软件骗取36000元、被害人周某甲被“度小满金融”贷款软件骗取50000元、被害人余某某被“前江投资”理财软件骗取67000元、被害人张某丙被“华能能源”理财软件骗取165659元、被害人王某某及其丈夫董某某被“前江投资”理财软件骗取243250元、被害人周某乙被“民生E贷”贷款软件骗取111000元。
被告人莫某甲是湛江市众人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经营湛江市众人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期间,公司涉案金额7662255元,个人非法获利784573.5元。
被告人蒋某某2019年10月份入职,先任销售员,2020年3月份升任公司的销售组长。蒋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涉案金额7662255元,其个人涉案金额3797189元,个人非法获利208347元。
被告人莫某乙2020年3月份入职,负责协助莫某甲管理公司,协助莫某甲制作虚假贷款等理财软件的宣传页面。莫某乙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涉案金额4795137元,个人非法获利11025元。
被告人郑某甲2月21日入职,担任销售人员。郑某甲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涉案金额4989116元,其个人涉案金额1917064元,个人非法获利31230元。
被告人杨某某2019年11月份入职,担任销售人员。杨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涉案金额6506342元,其个人涉案金额959545元,个人非法获利43092元。
被告人郑某乙2020年3月2日入职,先任销售员,2020年6月升任为销售组长。郑某乙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涉案金额4723137元,其个人涉案金额648241元,个人非法获利27364元。
被告人张某甲2019年10月份入职,担任销售人员。张某甲在公司期间,公司涉案金额7662255元,其个人涉案金额218089元,个人非法获利19144.5元。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到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接受调查,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涉案的手机、电脑、赃款、银行卡、现金等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业绩表、银行流水等;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澄、伍某清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莫某甲、蒋某某、莫某乙、郑某甲、杨某某、郑某乙、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三十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七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蒋某某、莫某乙、郑某甲、杨某某、郑某乙、张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在互联网上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书艳
检察官助理:奚佳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甲、蒋某某、莫某乙被羁押于湛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郑某甲、杨某某、郑某乙、张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卷内光碟三十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4、《量刑建议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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