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象检刑诉〔2019〕409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11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原桂林市象山区二塘乡阳家村村长,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乡**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9年10月17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 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阳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11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原桂林市象山区二塘乡阳家村副村长,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乡**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2002年被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9年10月17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阳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11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原桂林市象山区二塘乡阳家村副村长,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乡**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9年10月17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阳某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11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原桂林市象山区**村**,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乡**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9年10月17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阳某丁,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11197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原桂林市象山区**村**,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乡**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9年10月21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91978********,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个体户,户籍地山东省嘉祥县**镇**村,现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路**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9年10月14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 同年12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阳某甲、阳某乙、阳某丙、阳某丁、山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3日移送审查本院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7日、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六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份,时任桂林市象山区二塘乡阳家村村长的被告人莫某甲、**被告人阳某甲、阳某乙、**被告人阳某丙、**被告人阳某丁商议使用村中征地款余额在村中修建门楼,并经过村民小组同意。阳某丙联系做门楼工程的被告人山某某,山某某与全体村干部协商后,确定修建门楼工程款为人民币33万元。莫某甲等五名村干部为从中谋取利益,便伙同山某某将合同款提高至人民币48万元,其中多出来的人民币15万元按付款比例返给五名村干部。在施工过程中,山某某按合同进度收取工程款,并按比例先后返了人民币15万元给莫某甲、阳某丙、阳某甲、阳某乙、阳某丁,上述五人将该笔款项全部私分,每人分得赃款人民币3万元。破案后,莫某甲、阳某丙、阳某甲、阳某乙、阳某丁均已退出所得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侦破报告、牌坊制作安装合同书、收据证明、当选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莫某乙、阳某戊、阳某己的证言;3.被告人莫某甲、阳某甲、阳某乙、阳某丙、阳某丁、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六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阳某甲、阳某乙、阳某丙、阳某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山某某将村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粟海玉
2019年12月31日
附:
1.六被告人现均取保候审;
2.案件贰册、光盘拾捌张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陆份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