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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甲、黄某乙盗窃案)_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住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盗窃,于2018年10月21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武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住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8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因盗窃,于2011年10月1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0月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罚款伍佰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武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黄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5日晚,被告人莫某甲伙同陈某楠(另案处理)等人窜至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西池一里将杨冬英停放在西池一里居委会门口,车牌号为闽DR****的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盗走。经厦门市同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杨某英被盗摩托车价值为6174元。

2.2020年3月16日晚,被告人莫某甲、黄某乙伙同陈某楠从广东省普宁市租私家车到福建省武平县,在该县平川街道东方巴黎地下车库将钟某金停放的车牌号为闽F1****、王某荣停放的车牌号为闽F7****、刘某兰停放的车牌号为闽F7****的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盗走。经武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钟某金被盗的摩托车价值6860元、王某荣被盗的摩托车价值6650元、刘某兰被盗的摩托车价值8816元。

3.2020年3月23日晚,被告人黄某乙、莫某甲伙同陈某楠、卢某乾(未到刑事责任年龄)又从广东省普宁市租私家车到武平县,在武平县平川街道二轻开发区12号门口将陈某兴停放的车牌号为闽F5****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盗走;在平川街道沿河西路28号宏祥华都D1栋地下车位将朱某春停放的车牌号为闽F8****新大洲本田踏板摩托车盗走;在平川街道西环路321号金辉小区地下车库将王某连停放的车牌号为闽FW****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盗走;在平川街道中凯A地块10号楼停车棚将廖某云停放的车牌号为闽F3****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盗走。经武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陈某兴被盗的摩托车价值5880元、王某连被盗的摩托车价值5700元、朱某春被盗的摩托车价值7452元、廖某云被盗摩托车价值6496元。

4.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黄某乙驾驶其本人的闽CR****海马牌小汽车载被告人莫某甲及陈某楠、卢某乾从广东省普宁市前往福建省清流县盗窃摩托车。当晚,被告人莫某甲与陈某楠、卢某乾在清流县永顺花园小区12栋1单元将邓某福停放在该处的临时牌照号为0****的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盗走;在清流县怡景书苑地下停车场将黄某清停放在该停车场车牌号为闽GKD920、黄某秀停放在该停车场车牌号为闽GM****的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盗走。经清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邓某福被盗摩托车价值为7342元、黄某清被盗摩托车价值为7151元、黄某秀被盗摩托车价值为9433元。

当晚,被告人黄某乙又驾驶其闽CR****小汽车,被告人莫某甲与陈某楠、卢某乾分别驾驶盗来的摩托车到宁化县盗窃摩托车,在宁化县宁阳御景地下车库将陈某英停放在该车库车牌号为闽GM****、王某江停放在该车库未上车牌的和刘某华停放在该车库车牌号为闽GM****的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盗走。经宁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陈某英被盗摩托车价值为8070.3元、王某江被盗摩托车价值为7116.6元、刘某华被盗摩托车价值为7598.4元。

5.2020年3月31日晚,被告人黄某乙驾驶其闽CR****海马牌小汽车从广东省普宁市送被告人莫某甲及陈某楠、卢某乾至漳州市诏安县盗窃摩托车。被告人莫某甲及陈某楠、卢某乾在诏安县华林怡景B区2栋楼下将沈某桂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闽E5****的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盗走;在诏安县南诏镇翰林首府2幢楼下,将陈某慧停放在该处未挂牌的一辆银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盗走。经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沈某桂被盗摩托车价值为9406元,陈某慧被盗摩托车价值为5450元。

上述被盗摩托车均被被告人莫某甲、黄某乙和陈某楠、卢某乾以自己骑行或雇请货拉拉小货车运输的方式至广东省普宁市出售。

被告人莫某甲、黄某乙于2020年4月9日被武平县公安局民警在广东省普宁市凯莱公寓409室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黄某乙被扣押的闽CR****小汽车;2.书证:人员信息表、暂扣款收据、刑事判决书、视频监控截图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楠、卢某乾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金、王荣、刘兰等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莫某甲、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武平县价格认证中心、清流县发展和改革局、宁化县价格认证中心、厦门市同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诏安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8.其他证明材料: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莫某甲参与窃取他人财物折计人民币115595.3元,被告人黄某乙参与窃取他人财物折计人民币109421.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雄

检察官助理:刘志斌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甲、黄某乙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告人莫某甲被搜查扣押的人民币784元暂存于武平县公安局暂扣款账户;被告人黄某乙的闽CR****小汽车暂扣于武平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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