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8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兰县,住东兰县**乡**村**屯**号。2010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东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2018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兰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2001********,壮族,现系东兰县**学校**,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兰县,住东兰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兰县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7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兰县,住东兰县**乡**村**屯**号。2009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兰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12242000********,壮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兰县,住东兰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兰县看守所。
本案由东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黄某甲、孙某甲、黄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1日凌晨,莫某甲伙同孙某甲、黄某甲、莫启航驾驶桂M****8小货车窜至东兰县东兰镇委荣村那造屯附近,将韩某某堆放在公路边80根杉木顶木盗走,并拉回泗孟存放。尔后,莫某甲伙同孙某甲、黄某甲驾驶桂M****8小货车又从泗孟窜到东兰镇达文村纳文屯泗孟隧道口附近,将黄某丙堆放在公路边20根杉木顶木盗走。经鉴定,韩某某、黄某丙被盗窃杉木价格分别为人民币808.5元、271.3元。
2、2020年4月14日凌晨,莫某甲伙同孙某甲、黄某甲驾驶桂M****8小货车窜到东兰县长乐镇永模村可外屯附近,将陈某某堆放在公路边60根杉木平整木盗走。经鉴定,被盗窃杉木价格为人民币1448.2元。
3、2020年4月15日凌晨,莫某甲伙同黄某甲、黄某乙驾驶桂M****8小货车窜到东兰县东兰镇委荣村廷上屯“马达”坡,将牙水明堆放在公路边60根杉木盗走。两天后的凌晨,莫某甲又伙同孙某甲、黄某甲驾驶桂M****8小货车窜到上述地点,将牙水明堆放在公路边60根杉木盗走。经鉴定,被盗窃杉木价格为人民币1627.6元。
4、2020年4月16日至18日的一天凌晨(具体时间不详),莫某甲伙同孙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驾驶桂M****8小货车窜到东兰县东兰镇达文村拉而屯附近,将韦某甲堆放在公路边的65根杉木盗走。经鉴定,被盗窃杉木价格为人民币697.7元。
5、2020年4月的一天凌晨(具体时间不详),莫某甲伙同黄某甲、黄某乙驾驶桂M****8小货车窜到东兰县兰木乡仁里村烈士墓附近,将牙韩欢堆放在公路边的50根杉木盗走。经鉴定,被盗窃杉木价格为人民币838.4元。
6、2020年4月25日凌晨,莫某甲伙同黄某甲、黄某乙驾驶桂M****8小货车窜到东兰县隘洞镇隘洞大桥往长乐镇方向约700米处,将韦某乙堆放在公路边的50根杉木盗走。经鉴定,被盗窃杉木价格为人民币678.2元。
7、2020年4月26日凌晨,莫某甲伙黄某甲、黄某乙驾驶桂M****8小货车窜到东兰县东兰镇那亨村东兰县看守所附近,将孙庆合堆放在公路边的40根杉木水平木盗走。经鉴定,被盗窃杉木价格为人民币670.7元。
事后,被告人莫某甲、黄某甲、孙某甲、黄某乙将盗得木材卖给韦盛松和莫羡安,共获得赃款5100元,四人分赃挥霍。被告人莫某甲、黄某甲、孙某甲、黄某乙归案后主动赔偿被害人韩某某、陈某某、牙水明、黄某丙、韦某甲、牙韩欢、韦某乙受到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甲、黄某甲、孙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黄某甲、孙某甲、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该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黄某甲、孙某甲、黄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班嵩
检察官助理:汪宏良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甲、黄某甲、孙某甲、黄某乙均羁押在东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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