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诉刑诉〔2019〕208号
被告人莫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96********,广州市荔湾区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家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村**街**号**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8月29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其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6 月02日11时10分,被告人莫某甲驾驶粤AC****号小型轿车从高要区**镇往**镇方向行驶,途经高要区**线**KM+**M(**镇**村)路段处时与前方被害人涂某某驾驶的粤H*****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涂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案发后,被告人莫某甲在现场参与抢救伤者,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被告人莫某甲驾驶机动车在同车道行驶,没有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及没有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过错。无证据证明被害人涂某某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确定被告人莫某甲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涂某某无责任。
经广东谨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莫某甲与被害人涂某某血样中均未检出乙醇成分。经广东谨正司法鉴定所尸体检验,被害人涂某某符合交通肇事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材料、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痕迹检验记录、死亡证明等书证;2.证人莫某乙、钟某某、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广东谨正司法鉴定所乙醇检测检验报告书、广东谨正司法鉴定所尸体检验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王雯婷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莫某甲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村**街**号**房,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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