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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41981********,壮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0日0时许,被告人莫某甲酒后驾驶桂A****M号小型客车搭载莫某乙沿489县道从210国道方向往罗波镇方向行驶,适有吴某某驾驶桂B****2号重型货车从相对方向行驶,当双方行驶至489县道33KM +700M处时,因莫某甲驾驶机动车越过中心虚线占道、超速行驶,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莫某乙死亡、莫某甲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交通事故。经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十五大队认定:莫某甲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莫某乙、吴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莫某甲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

5.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

6.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敏安

2020年3月5日

附:

1. 被告人莫某甲现在家候审。

2. 侦查卷宗一册,光碟一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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