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41991********,汉族,大专文化,建筑工,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镇**村**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园**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日凌晨,被害人莫某乙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S304线由来宾市兴宾区迁江镇方向往来宾市市城区方向行驶,当日5时29分许,车辆行驶至304公里500米处时,碾压对散落在路面上的碎石后车辆发生自翻,造成自身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日5时39分许,犯罪嫌疑人莫某甲驾驶桂G****9号轻型普通货车沿S304线来宾市兴宾区迁江镇方向往来宾市市城区方向行驶至上述事故地点时,车辆左侧前轮和后轮先后碾压对躺在路面上的被害人莫某乙,造成莫某乙再次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莫某甲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来宾市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莫某乙承担第一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莫某甲承担第二事故的全部责任,莫某乙在第二次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后莫某乙到来宾市兴宾区人民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1.急性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骨骨折;2.右侧鼻骨骨折;3.右鼻软组织挫裂伤;4.右侧肩胛骨骨折;5.左侧多发肋骨骨折;6.左肺及右肺中叶创伤性湿肺;7.左侧髂骨粉碎性骨折;8.左侧股骨粗隆间及股骨上段骨折;9.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10.创伤性休克;11.电解质紊乱(低钾低钙血症);12.低蛋白血症;13.心肌损害;14.肝功能损害;15.失血性贫血;16.中度贫血;17.两侧胸腔积液;18.双侧筛窦、上颌窦及蝶窦积血。经南宁市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莫某乙第一次损伤主要为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骨骨折、右侧头皮损伤),损伤程度达到重伤二级。莫某乙第二次损伤主要为面部挫裂伤,左髂骨粉碎性骨折,左股骨上段骨折,损伤程度暂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违反道路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二级,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国祥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莫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10781****。
2.本案刑事侦查卷宗壹册、光盘壹张、《量刑建议书》贰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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