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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56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身份证号码:4417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镇**村委会**村*队**巷*号,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豪**栋**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15时14分,无二轮机动车驾驶资格的被告人莫某甲饮酒后驾驶粤QB7****号二轮摩托车沿阳江市江城区甘泉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江城区甘泉路与东门南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莫某甲进行检测,酒精含量为111毫克/100毫升,遂抽取莫某甲的血液送检验。经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莫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1毫克/100毫升。

2020年5月18日,经交警通知,被告人莫某甲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血液化验检验报告。3.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无二轮机动车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莫某甲犯罪后能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一个月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昭光

2020年6月18日

附注:

1、被告人莫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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