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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甲危险驾驶案)_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628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傣族,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65********,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镇**村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日被保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17时40分,被告人莫某甲持E类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云M*****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隆阳区潞江镇赛马坝路口驶出,横穿德勐线(德钦—勐锥公路)585公里200米处并向赧浒方向行驶,在横穿德勐线过程中,与正在沿德勐线由南向北行驶的番某某驾驶的云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番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后,莫某甲驾车逃离现场,当日18时40分到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交巡警大队投案自首。经对莫某甲血样中的酒精含量检验检测,乙醇含量为124.53mg/100ml。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莫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番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莫某甲对番某某偿了损失,获得番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莫某甲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照片、检测结果及告知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尿检报告及检测照片、莫某甲和番某某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番某某出具的原谅书及不做伤残鉴定书等;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3、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4、证人证言:慕某某、莫某乙的证言;5、被害人番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醉酒驾驶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莫某甲对事故被害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莫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静丽

检察官助理:李应能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莫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33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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