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31*************,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住荔浦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莫某甲在荔浦市**镇**村***屯与何某某喝酒。当日20时40分,莫某甲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C****9的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从**镇往桂林方向行至**镇**银行路段时,撞上横穿马路的被害人林某某,造成林某某头部受伤、车辆挡风玻璃及引擎盖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荔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莫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林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莫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51mg/100mL,被害人林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莫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牌号为桂C****9的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一辆;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罗某某、莫某乙、莫某丙的证词;4.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6.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九二四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潘险峰
检察员:石丽萍
2020年9月1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莫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和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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