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二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晚,被告人莫某甲和其朋友莫某乙在家中一起吃晚饭时饮用了约五两白酒。饭后被告人莫某甲步行约半小时至桃江县紫金湾小区,准备将停在对面的轿车开回家,被告人莫某甲驾驶湘H*****小型轿车经过G536紫金湾路段时,被巡逻执勤民警查获。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莫某甲血液乙醇浓度为17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以及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证人莫某乙的证言;3.血液乙醇成分定性定量鉴定意见;4.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潜知
检察官助理:张巧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莫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5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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