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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甲合同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横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莫某甲因赌博输钱后产生了骗取他人购车款的想法,并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虚构事实,骗取7名被害人的财物合计人民币714068元(以下涉案金额均为人民币),案发前退赔被害人375400元,尚有338668元未退赔。诈骗的方式为:莫某甲利用做二手车生意的身份,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联系同样做二手车生意的被害人,谎称帮被害人收购二手车,被害人信以为真,莫某甲报车型和价格,被害人同意,莫某甲要求被害人先支付购车款,其再交付车辆,被害人便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将购车款转账支付给莫某甲,莫某甲骗得钱后没有用于购买二手车交付给被害人,而主要是将赃款用于网络赌博挥霍。被害人发现被骗后要求莫某甲退款,莫某甲退赔部分款项后于2018年春节前离开横县到广东省,同时变更联系方式没有告知被害人。具体诈骗如下:

1.2017年11月3日至11月7日期间,被告人莫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在南宁市做二手车生意的被害人何某某收购多辆二手车,何某某信以为真,通过转账共支付167768元给莫某甲。随后何某某多次催莫某甲交付车辆,莫某甲均以各种理由推托。何某某同时因资金紧缺而要求莫某甲退还部分钱,莫某甲于2017年12月21日转账退还50000元给何某某。2017年12月25日,何某某发现莫某甲用同样方式骗多人的购车款,便多次要求莫某甲退款。2018年春节前,莫某甲及其父母共退款30000元给何某某。2018年春节期间,何某某无法联系上莫某甲。2018年5月9日,何某某到横县公安局报案。

2.2017年11月初,曾经做过二手车生意的被害人零某某叫被告人莫某甲帮购买一辆二手车,莫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零某某。2017年11月17日、11月22日,零某某共转账支付40000元购车款给莫某甲。2017年12月1日,零某某发现被骗后多次要求莫某甲退款。2017年12月21日,莫某甲转账退还20000元给零某某。2018年春节期间,零某某无法联系上莫某甲。2018年4月13日,零某某到横县公安局报案。

3.2017年11月19日至11月28日期间,被告人莫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被害人农某某收购多辆二手车,农某某信以为真,通过转账等方式共支付173900元给莫某甲。农某某发现被骗后多次要求莫某甲退款。2017年12月7日至2018年1月20日,莫某甲通过转账等方式共退还90000元给农某某。2018年5月8日,农某某到横县公安局报案。

4.2017年11月30日至12月1日期间,被告人莫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被害人梁某某收购二辆二手车,梁某某信以为真,通过转账共支付84400元给莫某甲。梁某某发现被骗后于2017年12月30日到莫某甲家中要求莫某甲退款,莫某甲的父亲莫某乙帮莫某甲退还50400元给梁某某。2018年5月3日,梁某某到横县公安局报案。

5.2017年12月7日至12月8日期间,被告人莫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被害人胡某某收购多辆二手车,胡某某信以为真,通过转账等方式共支付198000元给莫某甲。胡某某发现被骗后于2017年12月30日到莫某甲家找莫某甲,莫某甲的父亲莫某乙帮莫某甲退还135000元给胡某某。2018年4月9日,胡某某到横县公安局报案。

6.2017年12月27日至2018年1月6日期间,被告人莫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在南宁市做二手车生意的被害人吴某某收购多辆二手车,吴某某信以为真,通过转账等方式共支付44000元给莫某甲。2018年春节前,吴某某发现被骗且联系不上莫某甲。2018年5月9日,吴某某到横县公安局报案。

7.2018年1月2日至1月13日期间,被告人莫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在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做二手车生意的被害人曾某某收购一辆二手车,曾某某信以为真,通过转账支付6000元给莫某甲。曾某某发现被骗且联系不上莫某甲,便于2018年1月19日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报案。

另查明,2018年9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莫某甲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长途汽车站门口的公交车处被深圳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闭某某、莫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零某某、农某某、梁某某、胡某某、吴某某、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7名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闭祖集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莫某甲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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