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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甲失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62********,汉族,小学文化,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莫某甲在桂平市**镇**村**屯其旧屋门外的地坪处,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焚烧垃圾,在焚烧的过程中烧到旁边山岭的荒草,引发火灾。经鉴定,过火疏林面积为1.39公顷,过火有林面积14.21公顷,过火总面积为15.6公顷。案发后,被告人莫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莫某乙证言;被害人黎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等人陈述;被告人莫某甲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察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过失引发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莫某甲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冰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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