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二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02年6月13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一万元,2011年2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4日开始,被告人莫某甲伙同廖某某(已判刑)组织多人在羊角镇青山上那邹村一荔枝林开设“番摊”赌场。该赌场每天开设两场,分别是下午和晚上开设,每场有20多个人参与下注赌博,每天下注金额在5至6万元左右。2018年9月9日16时许,羊角派出所民警对该赌场查处,现场抓获周某某、莫某乙(该二人已判刑)及参赌人员,扣押赌场筹码等价123100元、赌具一批和记账单四张,经对记账单进行核算,赌资合计数额约5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礼进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莫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6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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