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莫某甲(曾用名:莫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6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桂林市永福县**镇**村**屯**号,住桂林市临桂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3月24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莫某甲在桂林市临桂区**镇**村委会**村租用其岳父李某某的一块地做停车场,用于把别人抵押在其公司的车辆停放在该停车场内,并聘请刘某某在该停车场内负责看守车辆。2020年1月份,被告人莫某甲怕有车主在车上装有GPS,然后通过GPS找到车子,再把车子开走或者把车子破坏掉,后其通过淘宝网购买了6个无线电信号干扰器并安装在该停车场内,向外发射移动通信频段和GPS频段等信号。同3月9日,无线电管理部门让被告人莫某甲将非法安装的无线电设备拆除,但其一直未拆除。2020年3月20日,公安机关接报案后在该停车场内查获6个无线电信号干扰器。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管理处出具干扰调查测试报告,干扰分析结论为:1.该停车场安装的7套设备属无线电干扰器,这些设备均未获得设台许可,属于非法设置、使用。2.这些设备无生产厂家,编号,型号核准代码等信息,属于未经许可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3、这些设备开启时,产生宽带干扰信号,覆盖GPS、北斗频段,公众移动通信频段,GSM-R频段,对通信基站产生同频干扰,影响航天器、铁路机车的无线电导航通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龙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莫某甲现羁押于桂林市临桂区看守所。
2、随文移送公安侦查案卷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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