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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甲故意伤害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410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12日8时许,莫某乙、傅某甲、黄某某(均已被判刑)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车站附近的**饭店吃早餐时,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解某某发生矛盾,莫某乙、傅某甲通过电话叫来了被告人莫某甲同莫某丙、莫某丁、傅某乙、莫某戊(均已被判刑)、“**”等人。后被告人莫某甲等人手持菜刀、铁棍等物,对被害人解某某进行殴打致其昏迷。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解某某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躯干、肢体软组织损伤,血气胸、户胛骨骨折、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莫某甲到高州市公安局分界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解某某的陈述;3.证人莫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5.勘验、辩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被告人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结伙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莫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婉瑶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莫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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