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80********,汉族,海南省定安县人,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海南省定安县**镇**村**队**号。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10月25日被定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感情纠纷,被告人莫某甲对被害人王某某一直怀恨在心。2020年10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莫某甲在定安县**镇**处看到王某某与另一名男子在一起聊天,便上前拉拽王某某,把王某某的手机摔在地上,后与王某某相互拉扯过程中,将王某某脖子上的项链扯断并用脚踹了王某某左侧锁骨处一脚,用手将王某某的头部按到路边草丛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导致王某某的左侧锁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24日,被告人莫某甲到**镇派出所投案。2020年11月3日莫某甲赔偿王某某3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谅解书等;
2.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3.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莫某甲辨认现场照片、被害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4.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莫某乙、莫某丙等人的证言;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定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闵天
检察官助理: 李燕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定安县;
2.随案移送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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