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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5年****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 1月29日21时许,在贺州市八步区**镇**村**号莫某乙房子一楼客厅,被害人莫某丙来到参与赌博,后因赌博下注的事与莫某甲、莫某丁发生争执,莫某丙打了被告人莫某甲一巴掌后,两人互相推打起来,最后莫某丙被莫某甲推倒在地,致莫某丙的左胫排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莫某丙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2020年4月22日,莫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5月18日,莫某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莫某甲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明鸣

检察官助理:梁  燕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莫某甲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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