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1********,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6日被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遂溪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遂溪县公安局以涉嫌吸毒处以强制戒毒二年,同年8月25日转刑事拘留,9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莫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熊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6时许,被告人莫某甲骑自行车经过遂溪县**镇***村时,见到罗某甲家的大门开着,里面大厅停放着一辆插着钥匙的黑色两轮女装摩托车(车牌:粤G*****5),便萌生歹念,先将自己的自行车停放在罗某甲家门口,便行入罗某甲家的大厅将女装摩托车推出来并扭动车钥匙把摩托车开走。这时,罗某甲听到门口有摩托车发动的声音便走出来,见到被告人莫某甲入屋盗窃其摩托车,便马上追出去将被告人莫某甲抓住并报警。辖区派出所民警接到警情后立即赶往现场,将被告人莫某甲带回派出所进行处理。
2020年6月2日,经遂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罗某甲被盗的摩托车价值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失主罗某甲的陈述;
4、证人李某甲的证言;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
7、扣押的摩托车照片;
8、购车发票、 摩托车行驶证、价格认定结论书;
9、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
10、被告人的基本信息、前科材料、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伟坚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甲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的自行车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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