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51964********,瑶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蒙山县**乡**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蒙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审查认为,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蒙山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份,被告人莫某甲为砍木卖钱,盗伐位于蒙山县夏宜瑶族乡六海村六海八组禾蓝冲属于莫某乙户的林木共30棵。经鉴定,被砍林木采伐面积为0.05公顷,采伐蓄积为3.9立方米。
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莫某甲经蒙山县森林公安局口头传唤后到蒙山县森林公安局交代盗伐林木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青汉
检察官助理:李茂
2020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莫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蒙山县**乡**村**组**号。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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