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坡检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湛江市坡头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湛江市坡头区**镇**村**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4月30日被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3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9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及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下旬的一天21时分,被告人莫某甲容留莫某丙其位于湛江市坡头区**镇**村**村**号的住宅二楼大厅内吸食毒品冰毒。第二天21时许,莫某甲再次容留莫某丙在其上述住宅的二楼大厅内吸食毒品冰毒。第三天21时许,莫某甲再次容留莫某丙在其上述住宅的二楼大厅内吸食毒品冰毒。
2019 年11月13日7时许,被告人莫某甲在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市场东北门门口处,盗走被害人莫某丁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台玲牌电动车,并将该电动车开回家中藏匿。被发现后,莫某甲将电动车归还给莫某丁。经湛江市坡头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莫某丁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38.88元。
2019年 11月15日15时分,被告人莫某甲在湛江市坡头区**镇**路**母婴用品店门口处,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合美牌电动车,并将该电动车开回家中藏匿。被发现后,莫某甲将电动车归还陈某某。经湛江市坡头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陈某某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45.76元。
2019年 12月1日8时许,被告人莫某甲在湛江市坡头区**镇**路**店门口处,盗走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铭铃牌电动车,并将该电动车开回家中藏匿。被发现后,莫某甲将电动车归还梁某某。经湛江市坡头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梁某某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69.4元。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莫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梁某某、陈某某、莫某丁的陈述;
3证人莫某丙、莫某乙的证言;
4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及现场方位示意图;
6被告人莫某甲的到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
7被告人莫某甲的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
8.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9.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10.认罪认罚具结书;
1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值款人民币3254.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同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和盗窃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莫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莫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莫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蔡斌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湛江市公安局特殊监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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