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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甲盗窃、诈骗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房,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诈骗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1日至5月13日,被告人莫某甲在被害人汪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从汪某某微信上盗取21448元,支付宝账户内盗取1056.58元,从美团内贷款5000元,使用信用卡套现2600元,以上款项莫某甲均转入自己的账户后据为己有,后还通过京东白条支付购买了一台平板价值3881元,以上合计33985.58元人民币。

2、2019年5月11日至8月21日间,被告人莫某甲以恋爱为由,前后编造以交房租和其弟弟被撞车无钱看病等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徐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转账共11000元,支付宝转账105692.88元,以上合计116692.88元人民币。

3、2019年8月28日至10月初期间,被告人莫某甲在被害人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黎某某手机微信、支付宝等盗窃黎某某账户内16778.02元,后又通过黎某某手机向“美团金融”、“京东白条平台贷”、“支付宝”等借贷平台借款后据为己有,又用黎某某手机微信假冒黎某某名义向黎某某微信好友多人借款共4600元后将款项据为己有,经核对,以上合计40923.89元人民币。

4、2019年10月19日至11月1日,被告人莫某甲在被害人谢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手机面容识别功能,在谢某某的手机支付宝贷款1000元,美团贷款7000元,在京东金条贷款2500元,在京东使用白条和信用卡支付购买了手机等商品共9723.66元。以上合计20223.66元人民币。

5、2019年11月13日至14日间,被告人莫某甲以恋爱为由在被害人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从被害人手机支付宝盗取43500元,京东金条贷款3000元转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又使用王某某的手机在京东商城软件通过京东白条支付3458元购买了商品并占为己有,以上合计金额49958元人民币。综上,被告人莫某甲共盗窃他人钱款145091.13元人民币,诈骗他人钱款116692.8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莫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被告人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晶晶

2020年3月17

附:

1. 被告人莫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所有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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