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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莫某甲,曾用名莫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0322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桂林市临桂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4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上午,被告人莫某甲在临桂区**路***KTV门口将失主唐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世纪风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桂林市临桂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世纪风牌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645元。

2019年12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莫某甲在桂林市象山区****路***号**米粉店门口将失主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桂林市临桂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雅迪牌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2122元。

2020年1月3日13时许,被告人莫某甲在桂林市临桂区**路***号****银行后巷子将失主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本铃牌电动车盗走。经桂林市临桂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本铃牌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20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失主)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文华

2020年4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莫某甲现羁押于桂林市临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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