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551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82********,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5日上午,被告人莫某甲驾驶摩托车携带扳手,去到平南县镇隆镇富藏村富藏街被害人莫某丙房屋处,利用扳手将莫某丙大门的锁头撬烂,进入到其房屋一楼夹层卧室,在该卧室的梳妆台的柜子里,盗走了现金人民币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办案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莫某乙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裕静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甲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