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覃检公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41964********,汉族,初中文化,籍贯广西平南县,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6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乙,男,1954年**月**日出生,中共党员,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41954********,瑶族,大专文化,籍贯广西平南县,住广西平南县**镇**街**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6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41962********,汉族,小学文化,籍贯广西平南县,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6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41970********,汉族,小学文化,籍贯广西平南县,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6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丙、苏某甲、苏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26日向平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4月12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覃塘区人民法院审判。2019年4月23日,平南县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日,被害人韦某甲与广西***有限公司签订林木销售合同后即对相关林木进行砍伐。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丙、苏某甲、苏某乙以被害人韦某甲砍伐的林地,在之前六万林场经营期间,和被告人所在的**屯、**屯存在未解决的纠纷为由,阻止被害人韦某甲对上述山林进行砍伐和办理相关林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以此为由向被害人韦某乙要145万元人民币。
2018年6月6日,被害人韦某甲迫于无奈在广西平南县平南镇**酒店521号房间内向四被告人支付人民币现金20万元。2018年6月16日,被告人莫某甲以去村委帮助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相关材料为由,向被害人韦某乙要人民币1万元作为所谓的劳务费。2018年7月5日上午,被害人韦某甲先行报警,后于与四被告人约定的平南县**镇北街李某住宅内,向四被告人交付部分余款15万元人民币时,民警将四被告人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丙、苏某甲、苏某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覃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茜铭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1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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