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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甲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莫某甲, , 1993****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 公民身份号码 4408811993********, 汉族, 小学文化,农民,住廉江市******号。因本案于20202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凌晨,被告人莫某甲在家无聊, 想到当地政府和村委近期对新冠肺炎病毒疫情的防控工作非常紧张, 于是便产生拨打电话慌报疫情来玩弄政府工作人员的想法, 以此方式来寻求刺激:

一、2020年2月14日0时6分,被告人莫某甲用手机拨打120,谎报称廉江市**镇**村有一名叫莫某乙的妇女于2020年1月28日从武汉市回到村中, 因感染新型冠状肺炎已经发烧有七、八天时间, 现在神志不清, 要求马上派车进行救治。接报后, 廉江市人民医院马上调动**镇卫生院派车先行前往进行救治。同日0时54分,被告人莫某甲再次拨打120,称莫某乙已经病死于家中。期间,廉江市**派出所、**镇防控办、**镇**村委会、**卫生院等职能部门马上采取应急措施, 到**村进行实地排查走访。经核实,**村没有叫莫某乙的妇女, 经多方查找得知**村有一名叫莫某乙的妇女, 但该名妇女正在广州工作且没有感染新冠肺炎病毒。

二、同日1时27分,被告人莫某甲又拨打120,谎称**镇**村有名叫郑某某的女子,于1月30日从武汉回到村中, 因患新型冠状肺炎发烧有七、八天, 现在神志不清,要求医院出车前往救治。经120接警员多次与被告人莫某甲核对实后, 廉江市人民医院派遣救护车前往进行救治,廉江市**派出所、**镇**村委会等单位亦马上派员前往核实。经核查,**村的郑某某没有感染新型冠状肺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编造虚假的新型冠状肺炎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泽文

2020316

附:

1、被告人莫某甲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值班律师资格证复印件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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