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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甲职务侵占、伪造公司印章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301995********,瑶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号。因涉嫌诈骗、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7日告知被害单位惠州**房地产有限公司、2020年3月30日告知被害人钟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份,被告人莫某甲为了工作便利,通过网络联系到不法分子,向不法分子提供图片和尺寸,最终刻制了“惠州**房地产有限公司”公章及该公司法人代表莫某乙个人私章。经鉴定,两枚印章所盖的印文,与真实的印章所盖的印文不一致。破案后,公安机关接收惠州**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人钟某乙提供的“惠州**有限公司”圆形印章一枚、“莫某乙”方形印章一枚。

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莫某甲在担任惠州**房地产有限公司出纳及销售人员期间,以35000元至55000元不等的价格将该公司开发的**镇**广场车位出售给陈某某、詹某某等28名业主,并使用伪造的公司公章及莫某乙个人私章签订纸质合同及在“博罗县商品房预销售系统”签订出售合同,销售所得共计人民币1146500元。以上款项除为公司缴纳水电费250000元及办理业主退费140000元外,其余756500元均被莫某甲用于网络赌博。2020年4月2日,惠州**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交谅解书一份,表示谅解莫某甲,并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惠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发现上述情况,于2019年6月27日开会,会上经公司领导一致同意没收莫某甲私刻的印章并撤销其在公司的职务。

2019年7月3日,莫某甲隐瞒已离职的情况,谎称可以将博罗县**镇**村委会**村板桥地段**广场**号商住楼**座**夹层**商铺出售给被害人钟某甲,骗取定金人民币350000元。2020年4月20日,钟某甲收到莫某甲家属的退款350000元,表示对莫某甲谅解,并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7月10日,莫某甲向博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身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被告人莫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海明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莫某甲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告知书》1份。

5.涉案的一枚“惠州**有限公司”圆形印章、一枚“莫某乙”方形印章现被扣押、保管于博罗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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