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7日凌晨3时许,莫某乙(已判刑)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会**巷**号出租屋找腾某某,见被害人吴某某在屋内,怀疑其勾引腾某某,遂与其发生争执,期间取得其IPHONE 7手机一台。后莫某乙纠集覃某某(已判刑)以及被告人莫某甲持铁管到现场,莫某乙先后使用菜刀、折叠凳等工具,覃某某、莫某甲使用铁管,曾某某使用拳头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其倒地。打后,四人迅速逃离。
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莫某甲于4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起获的苹果手机;2.书证: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锦
附:
1.被告人莫某甲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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