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莫某甲,曾用名莫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定安县人,家住海南省定安县**镇**村委会**村**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1月2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10时许,被告人莫某甲接到购毒人员王某某电话称要购买毒品冰毒。莫某甲便打电话给莫某丙(另案处理)询问是否有毒品冰毒卖。莫某丙称现在身上没有,让莫某甲等他电话,一小包毒品冰毒要人民币2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当日15时许,莫某丙回电话给莫某甲说有毒品了。随后莫某甲便告知王某某。王某某通过微信转给莫某甲1800元并称等拿到毒品后再支付剩余200元。莫某甲收到毒资后通过微信转给莫某丙。莫某丙让莫某甲到海南省定安县龙湖镇佳龙村路口拿毒品,莫某甲来到该地点后有一名男子将一小包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交给莫某甲。莫某甲拿到毒品后在海南省定安县226县道龙湖镇永丰村委会石村岭村入口处交给莫某丁(另案处理)。后莫某丁将毒品交给王某某并和王某某一起吸食。2019年11月22日22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海南省定安县见龙大道永发美食店内抓获莫某甲,当场从莫某甲处缴获OPPO牌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现场图、证明、指定管辖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莫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违反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成 燚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莫某甲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涉案款物现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