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坡检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湛江市坡头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址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0时许,被告人莫某甲在湛江市坡头区**镇**村附近树林处,贩卖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给莫某乙,收取毒资人民币100元。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莫某甲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莫某乙、庞某某的证言;
3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
4调取证据清单、通话记录;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及现场方位示意图;
6被告人莫某甲的到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
7被告人莫某甲的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
8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9认罪认罚具结书;
10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向他人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莫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莫某甲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蔡斌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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