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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甲贪污、挪用公款案)_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莫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77********,汉族,专科文化,原禄劝县**局出纳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街道办事处**路**号**栋**单元**室,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街道办事处**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禄劝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禄劝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禄劝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莫某甲利用其担任禄劝县**局出纳的职务便利,挪用县**局公款人民币290000元,进行营利性活动;挪用县**局公款人民币280000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以上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570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08年9月11日,莫某甲挪用县**局公款290000元购买禄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 **幢**号商铺进行营利活动。后因莫某甲要求退房,禄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退还莫某甲236988元;2009年3月退还莫某甲53012元。

(2)2010年2月2日,莫某甲挪用县**局公款100000元借给朋友顾某某使用。顾某某于2010年12月23日将100000元借款还给莫某甲;

(3)2011年12月9日,莫某甲挪用县**局公款180000元给其妹妹莫某乙购买禄劝县城**商品房。莫某乙于2012年6月以后陆续将180000元借款还给莫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莫某甲身份证明材料、《记账凭证》、《收据》、《现金支票存根》、《账户交易明细查询结果》、《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账户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会计凭证》、《收条》、《商品房购销合同》、《进账单》、《交款通知书》、《自然人信用业务档案》、《转账凭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莫某乙、王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利用其担任禄劝县原**局出纳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290000元进行营利性活动、挪用公款人民币280000元归个人使用并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成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俎广浩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莫某甲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电子光盘十盘。

3.移送起诉书副本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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