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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通检刑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11977********,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3月26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被告人莫某甲为打鸟将其祖父遗留的一支火枪带至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斗江镇。莫某甲试用火枪后将火枪存放于斗江镇凤凰村其女友陈某某家仓库。2020年3月6日,公安机关到莫某甲位于通道侗族自治县**村的家中进行调查,莫某甲供述了其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并带领民警到广西将其存放的火枪交给民警,随后民警对该枪支予以扣押。经鉴定,莫某甲持有的火枪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枪支照片、指认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莫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甲拘役二至四个月,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洪文

                                 检察官助理:刘月华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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