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莫某甲(曾用名莫某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犯拐卖儿童罪,于2013年12月8日被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莫某甲在广西西江监狱服刑,2020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后,于2020年4月15日找到被害人韦某某,谎称认识有西江监狱的工作人员,可通过走关系使韦某某的老公在监狱里过得好些。次日,莫某甲打电话联系韦某某,以其准备要去西江监狱工作人员的家里疏通关系为由,向韦某某索要钱财。韦某某信以为真,于当日在平南县城区周屋市场附近将用信封装着的4000元现金交给莫某甲,莫某甲拿到4000元现金后,提出还要买点水果送人,让韦某某在微信转36****,莫某甲骗得韦某某4360元后便逃离现场并将韦某某微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款2216元人民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某某某、陆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耀军
检察官助理:方晓兰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甲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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