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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霖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莫某霖,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苍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由苍梧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霖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霖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莫某霖酒后无证驾驶桂D****8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镇往**村方向行驶,行至**镇**村公路**方向2公里处时,与对向由苏某雄驾驶的桂D****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上搭载陈某霞)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莫某霖、苏某雄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莫某霖属于醉酒驾车,苏某雄、莫某霖因交通事故所致损伤均构成轻伤一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莫某霖承担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苏某雄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莫某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海洲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莫某霖现取保候审于苍梧县**镇**村**组**号;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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