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664号
被告人莫永富,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住**乡**村民委**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9年2月1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龙兆琪,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住**乡**村民委**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5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
以上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永富、龙兆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6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莫永富、龙兆琪窜至本市**镇**社区**花园,莫在门口望风,龙进入被害人罗某某的住处**座**房盗走一枚黄金戒指(价值不详),后以700元价格销赃并分赃。
二、2020年6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莫永富、龙兆琪窜至**镇**社区**路**园,莫在门口望风,龙进入被害人肖某某的住处A栋404房盗走现金约5000元和一条黄金手链(价值不详),后以1100元销赃并分赃。
公安人员于2020年7月11日在广西柳州市**区**村**桥菜市场附近梁记粥铺将莫永富、龙兆琪抓获。破案后,上述被盗财物均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罗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莫永富、龙兆琪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永富、龙兆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永富、龙兆琪无视国法,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莫永富、龙兆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均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策榕
检察官助理:冯彦来
2020年11月1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莫永富、龙兆琪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五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