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Z243号
被告人莫泽健,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90********,汉族,初中肄业,务农,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组**号,现租住琼海市**镇**街**宾馆对面出租屋**楼。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26日被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6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琼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泽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莫泽健与被害人陈某某于2018年6月份分手后,莫泽健多次找陈某某复合未果。2019年12月2日凌晨0时许,莫泽健在琼海市嘉积镇银海路KIKA酒吧喝酒时遇到陈某某,两人发生争吵后莫泽健拉扯陈某某头发并打了陈某某右眼眼角处一拳,后莫泽健被在场人员拉开,陈某某趁机离开现场。陈某某离开后莫泽健下楼追赶陈某某未果,并将陈某某停放在KIKA酒吧门前停车场处的琼CY****号牌梅赛德斯-奔驰WDDWJ7HB型号小型汽车的左右两面后视镜支架掰断损毁。经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车辆被损毁的左右两面后视镜部件价值为人民币9508.85元。
被告人莫泽健于2020年7月16日被抓获归案。另查明,案发后莫泽健委托朋友郑某某代为向陈某某赔偿人民币12000元,陈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莫泽健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琼CY****号牌小汽车被损毁的左右后视镜(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抓获经过、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库查询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据、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明等;
3.证人邱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莫泽健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泽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泽健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9508.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泽健成年后曾因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莫泽健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 伟
检察官助理:许梦柳
书 记 员:王少云
2020年 9 月 30 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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