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莫海建,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227221996********,布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为贵州省荔波县**镇**村**组**号。2018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海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5日5时30分许,被告人莫海建在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天行健网吧,趁被害人张某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919元的OPP0手机盗走。
2、2019年10月18日5时许,被告人莫海建在贵阳市南明区鸿通城六楼御复康足疗店,趁被害人曹某某睡觉之机,将放于御复康足疗店前台桌子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30元的小米4手机和一部价值人民币154元的oppoA59手机盗走。
3、2019年10月25日5时30分许,被告人莫海建在贵阳火车站对面通达饭店二楼德克士店内,趁被害人许某某睡觉之机,将其放于桌子上充电的两部手机(一部价值为275元的华为畅玩6手机、另一部手机品牌不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张某某、曹某某、许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莫海建供述;4、鉴定意见:价格认证结论书;5、辨认笔录:犯罪现场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视频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海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海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257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海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就当从重处罚。莫海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海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东
2020年1月15日
附:一、被告人莫海建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侦查卷两卷;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3、量刑建议书;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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