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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海求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19〕520号

被告人莫海求,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月5月5日被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8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海求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莫海求在新螺蛳湾**市场*区*号门旁盗窃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上衣左侧口袋内的一部白色幻彩版vivoⅩ23手机,经昆明市官渡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8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海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海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莫海求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坤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莫海求现被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散页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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