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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滔盗窃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1063号

被告人莫滔,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41988********,壮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江苏省溧阳市****厂宿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号)。被告人莫滔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6年10月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07年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2年3月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4月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9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莫滔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滔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莫滔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滔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莫滔伙同莫某某至本市**镇**商品街**电器专卖店旁门洞内,莫滔以随身携带的摩托车钥匙通电打开电动车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杨某某的小刀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认定价值人民币1632元。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莫滔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莫滔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溧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溧阳市看守所出具的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莫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莫滔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溧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晓敏

检察官助理:吴震宇

2020年12月28

                                

附件:

1.被告人莫滔现被取保候审在江苏省溧阳市**镇**厂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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