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19〕976号
被告人莫玉剑,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郭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4月12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
以上三被告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25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玉剑、郭某甲、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以来,被告人莫玉剑驾驶自己丰田皇冠车辆(车牌:粤KC****),纠集被告人郭某甲、王某甲、郭某乙(在逃)、等人,在惠州、东莞等地高速路上,换上假牌及碎裂后视镜后尾随单独驾车行驶的被害人车辆,在被害人车辆变道的过程中加速至并排行驶,再从作案车辆中用弹珠弹砸被害人车辆制造声响并示意被害人停车。双方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后,作案车辆中有人下车利用砂纸在被害人车辆制造刮痕以伪造双方车辆发生碰撞过的假象,要求被害人现场赔偿。在被害人要求报警或报保险处理后,莫玉剑等人以人员众多会对被害人动手,及以开设赌场、放高利贷为生等黑恶势力名义对被害人进行恐吓并要求被害人赔偿车辆损坏的损失。被害人被威吓后只得交出现金或扫描微信二维码进行现场赔偿。该团伙每周作案两至三天,每天作案少则几起,多则十几起,索取金额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当天作案结束,由纠集人莫玉剑对当天的非法所得按15%-20%比例分配给参与作案的团伙成员,莫玉剑分得30%,剩余资金用作加油、买水等作案经费。2019年年初开始,该团伙形成了以莫玉剑为首要分子,郭某甲、王某甲、郭某乙(在逃)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共实施了以下敲诈勒索案件。
1、2019年8月7日11时40分许,被害人蔡某某独自驾驶车辆粤T2****在惠州市高速路段行驶时,遭遇被告人莫玉剑、郭某甲、郭某乙等人以上述方式“碰瓷”。双方停车后,被告人莫玉剑等人以蔡某某撞坏了其皇冠车后视镜为由,要求被害人现场赔偿,不能报警或报保险,并故意向蔡某某展示身上的纹身,声称在赌场放高利贷,被害人想走就要老实点。蔡某某受到恐吓后,现场扫描被告人提供的微信二维码(微信名:**,微信号: **,以下均是同一微信二维码)付款人民币3100元才能离开;
2、2019年8月10日7时许,被害人范某某驾驶奇瑞货车(渝D5****)在惠州市博罗县高速路段行驶时,遭遇被告人莫玉剑、郭某甲、郭某乙等人以上述方式“碰瓷”。双方停车后,被告人莫玉剑等人故意向范某某展示身上的纹身,声称在赌场放高利贷为职业,有黑社会背景并且有兄弟马上来,要求范某某马上赔偿后视镜损坏的损失。范某某受到恐吓后,通过扫描被告人提供的微信二维码支付人民币3800元;
3、2019年8月10日11时许,被害人周某某驾驶别克凯越汽车(车牌号:粤HX****)在惠州市博罗县广惠高速路段行驶时,遭遇被告人莫玉剑、郭某甲、郭某乙等人以上述方式“碰瓷”。莫玉剑等人声称是以开设赌场为职业,是混黑社会的,后面还有两辆车。周某某明知道是“碰瓷”方式敲诈勒索,但在暴力胁迫下,同意赔偿2000元。微信扫码支付后,其中一名被告人坐到周某某车上不让其离开,要求周某某再赔偿人民币1000元,周某某再次微信扫码支付人民币1000元后才能离开,共被强行索取人民币3000元;
4、2019年8月16日09时20分许,被害人余某甲驾驶车辆(粤V9****)在惠州市高速路段行驶时,遭遇被告人莫玉剑、郭某甲、郭某乙等人以上述方式“碰瓷”。双方停车后,被告人莫玉剑等人以其皇冠车后视镜损坏为由,要求余某甲现场赔偿3000元,不得报警或者报保险,不赔钱就揍一顿。余某甲受到人身威胁后,交出人民币400元现金并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支付人民币1600元;
5、2019年8月16日11时20分许,被害人李某某驾驶东南小车(粤J6****)在惠州市高速路段正常行驶时,遭遇莫玉剑、郭某甲、郭某乙等人以上述方式“碰瓷”。双方停车后,被告人莫玉剑等人以车辆后视镜损坏为由要求李某某赔偿3000元,并声称有黑社会背景,等会有兄弟过来帮忙,不给钱就要揍一顿。李某某受恐吓后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支付人民币2000元;
6、2019年8月28日11时40许,被害人余某乙驾驶大众牌车辆(粤T9****)在惠莞高速路段,遭遇莫玉剑、郭某甲、王某甲等人以上述方式“碰瓷”。双方停车后,莫玉剑等人以后视镜损坏为由要求余某乙赔偿损失,声称以赌场放数为职业,不赔钱就叫人打被害人。余某乙在人身安全受到胁迫下,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支付人民币1500元;
7、2019年8月29日09时许,被害人陆某某驾驶橘红色吉利小车(桂RB****)在惠州市博罗县**镇上高速不久,遭遇被告人莫玉剑、郭某甲、王某甲等人以上述方式“碰瓷”。双方停车后,莫玉剑等人以其车辆后视镜损坏为由要求陆某某赔偿损失,声称以放高利贷为职业,有黑社会背景,如果不现场赔偿会报复被害人。陆某某顾忌自己及妻儿人身安全,扫描微信二维码支付人民币3000元。在支付该笔3000元后,被告人继续向陆某某索要赔偿,被害人只得继续支付500元现金,共被强行索取3500元人民币;
8、2019年4月29日9时许,被害人郑某某在惠州市高速路段被莫玉剑等人“碰瓷”,被强行索取1500元;
9、2019年5月18日8时许,被害人蔡某某在惠州市高速路段被莫玉剑等人“碰瓷”,被强行索取1500元;
10、2019年7月24日11时许,被害人文某某在惠州市高速路段被莫玉剑等人“碰瓷”,被强行索取1500元,
11、2019年7月29日10时许,被害人肖某某在惠州市**镇高速公路路段被莫玉剑等人“碰瓷”,被强行索取1500元。
12、2019年7月29日13时许, 被害人郑某某在惠州市博罗县区高速路段被莫玉剑等人“碰瓷”,被强行索取1300元;
13、2019年8月9日12时许,被害人梁某某在惠州市高速路段被莫玉剑等人“碰瓷”,被强行索取1600元;
14、2019年8月10日8时许,被害人王某乙在惠州市高速路段被莫玉剑等人“碰瓷”,被强行索取2000元;
15、2019年8月10日9时许,被害人熊某某在惠州市区高速路段(沥林服务区附近)被莫玉剑等人“碰瓷”,被强行索取2300元;
另查明,该犯罪集团借用“**”(微信号:**)的账号专门收取被害人“赔偿款”,再将资金通过“**”(微信号:**)账号作为中转,或不经中转直接发到被告人莫玉剑“**”(**)和“**”(微信号:**)账号处,由莫玉剑统一分配给被告人郭某甲(微信号:**)、王某甲(微信号:**)、郭某乙(微信号:**)等人。莫玉剑为首的犯罪集团从2019年3月至同年8月期间,共通过“**”微信账号收取130多人钱财,合计13万余元;其中郭某甲分得2万余元,王某甲分得约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玉剑、郭某甲、王某甲在高速公路上多次采用“碰瓷”的方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暴力相威胁,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玉剑、郭某甲、王某甲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认定为犯罪集团。被告人莫玉剑提供自己名下车辆作为作案工具,对当天的非法所得按一定比例分成给其他团伙成员,在该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郭某甲、王某甲参加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且在参与的集团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莫玉剑、郭某甲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莫玉剑、郭某甲、王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甲、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冰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莫玉剑、郭某甲、王某甲现羁押在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数据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告知书》2份。
5.证据开示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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