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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玉奇非法买卖弹药案)_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19〕229号

被告人莫玉奇,男,1956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洞口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4195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湖南省洞口县**镇**路**号。被告人莫玉奇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玉奇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左右起,被告人莫玉奇将气枪铅弹存放在湖南省洞口县******号其个人经营的“**文具店”内销售,其中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期间,莫玉奇卖给王某某5.5mm型号的气枪铅弹390发。

2019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在莫玉奇经营的“**文具店”内现场扣押用于出售的气枪铅弹16854发。

经滁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莫玉奇处扣押的16854发气枪铅弹均属于非制式气枪弹。

被告人莫玉奇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人口信息、证明、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莫玉奇的供述和辩解。

5.弹药性能鉴定书、枪支性能鉴定书。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玉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玉奇非法买卖气枪弹,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玉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得逞,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友军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莫玉奇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087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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