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芷检刑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莫琳,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镇**路**号,住芷江侗族自治县**镇**街**号。因犯抢劫罪,2009年3月2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5月3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9月27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安东(绰号荣荣),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镇**巷**号,住芷江侗族自治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曾四次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分别为2008年10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1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7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2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9月27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琳、刘安东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刘安东在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盛世佳园小区14栋2单元楼下将一个重约0.1克的毒品海洛因零包贩卖给被告人莫琳,得毒资人民币150元。
2020年9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莫琳在芷江侗族自治县**镇**街**号自己家中将一个重约1克的毒品海洛因零包贩卖给被告人刘安东,得毒资人民币900元。当日,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莫琳抓获,并从莫琳身上搜出六个毒品零包疑似物,经称量,净重0.32克,经鉴定,均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莫琳、刘安东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指认现场、辨认、提取、毒品称量等笔录及照片;
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琳、刘安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琳、刘安东违反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莫琳、刘安东均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毒品犯罪的再犯、累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莫琳、刘安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莫琳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刘安东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祖南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莫琳、刘安东现羁押在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3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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