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莫盛荣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190号 

被告人莫盛荣,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94********,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镇**村**号。因盗窃罪,2017年3月31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盗窃罪,2018年8月23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盗窃,2019年8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嫌疑,2019年12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19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盛荣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莫盛荣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小区**园**号**栋楼下,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2320元。

2、2019年12月3日15时许,被告人莫盛荣伙同犯罪嫌疑人欧某某 (另案处理)来到深圳市光明区**街道**村**排**栋楼下充电桩处,将被害人文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大江”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2455元。

3、2019年12月5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莫盛荣来到宝安区**街道**社区**区**巷**栋楼下,将被害人庞某某停放在该处的 一辆“邦能”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2410元。

4、2019年12月7日20时许,被告人莫盛荣来到宝安区**街道**社区**区**巷**号,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豪爵”牌电动车及放置于电动车储物盒钱包中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2630元。

5、2019年12月14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莫盛荣来到光明区**街道**村**巷**号充电桩处,将被害人施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雄鹰”牌电动车盗走(无法出具物价鉴定)。

6、2019年12月16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莫盛荣来到宝安区**街道**社区庙**巷**号,将被害人莫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台邦”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2360元。

7、2019年12月22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莫盛荣来到宝安区**街道**社区**路**巷**号楼下,将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众星”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2770元。

2019年12月24日,公安民警在东莞市**镇**路**号**房将被告人莫盛荣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视频监控截图及辨认、现场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购车发票复印件、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2、证人证言:欧某某的证言笔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文某某、庞某某、张某某、施某某、莫某某、钟某某的陈述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物价鉴定结论;6、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盛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盛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盛荣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莫盛荣判处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义

(院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莫盛荣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被盗电动车未缴获。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