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莫石金,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88********,汉族,广西梧州人,文盲,农民,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苍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岑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9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石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石金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莫石金去到藤县**镇**街**号被害人李某某、卢某某夫妇经营的**商店内,将被害人李某某、卢某某夫妇放置在商店货架上的两条真龙牌海韵卷烟盗走。经鉴定,被盗的卷烟价值人民币1000元。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莫石金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退赔李某某人民币8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石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石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石金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莫石金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石金能够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石金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理翔
检察官助理:李杰
2020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莫石金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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