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莫秋燕,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现住**镇**圩**路**快递点所在的住宅楼(无门牌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秋燕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告知犯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报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赚钱供平时开销、打麻将赌博和吸食毒品,被告人莫秋燕多次贩卖毒品给郭某某、吴某某、宋某某。
1、2019年7月9日8时许,在**镇**圩**快递点(莫秋燕自家住宅楼)旁边,莫秋燕以400元的价钱将毒品“开心水”粉一包(净重约1.8克)贩卖给郭某某。
2、2019年7月10日17时许,在**镇**圩**快递点旁边,莫秋燕以600元的价钱将毒品K粉一包(净重约0.8克)贩卖给郭某某。
3、2019年7月14日20时许,在化州市**镇**圩**门口,莫秋燕以600元的价钱将毒品K粉一包(净重约0.8克)贩卖给郭某某。
4、2019年7月14日23时许,在**镇**圩**快递点旁边,莫秋燕以2400元的价钱将毒品“开心水”粉两包(每包净重约1.8克)和K粉三包(每包净重约0.8克)贩卖给吴某某。
5、2019年7月17日0时许,在化州市**镇**饭店门前,莫秋燕以1600元的价钱将毒品“开心水”粉一包(净重约1.8克)和K粉两包(每包净重约0.8克)贩卖给宋某某。
6、2019年7月17日0时许,在**镇**圩**快递点旁边,莫秋燕以600元的价钱将毒品K粉一包(净重约0.8克)贩卖给郭某某。
7、2019年7月17日7时许,在**镇**圩**快递点旁边,莫秋燕以1800元的价钱将毒品“开心水”粉两包(每包净重约1.8克)和K粉两包(每包净重约0.8克)贩卖给宋某某。
8、2019年7月17日14时许,在**镇**圩**快递点旁边,莫秋燕以2400元的价钱将毒品“开心水”粉两包(每包净重约1.8克)和K粉三包(每包净重约0.8克)贩卖给宋某某。
2019年7月17日21时许,化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化州市**镇**饭店门前,将正准备贩卖毒品的莫秋燕抓获,在其身上查获八包毒品K粉可疑物和两包毒品“开心水”粉可疑物。经称量,八包毒品K粉可疑物共毛重7.74克,净重5.80克,两包毒品“开心水”粉可疑物共毛重5.21克,净重3.53克。经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八包毒品K粉可疑物的样品检出氯胺酮成分,两包毒品“开心水”粉可疑物的样品检出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秋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秋燕以牟利为目的,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莫秋燕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莫秋燕有期徒刑五至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华飞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莫秋燕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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