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200号
被告人莫某鲜,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311981********,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住**镇**村**屯**号。曾因盗窃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0年2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5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莫某鲜窜至东莞市**社区**路*号对出出租房门口,盗取被害人陈某甲停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不详),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该电动车无法缴回。
2.2020年3月11日18时30分许, 被告人莫某鲜窜至东莞市**社区**路**巷**号门口,盗取被害人陈某乙停在该处的一辆衡玛牌电动车(价值不详),后逃离现场并将电动车以200元转卖掉。2020年4月2日,莫某鲜在东莞市**镇**站**站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破案后,该电动车无法缴回。
3.2020年04月07日14时许, 被告人莫某鲜窜至东莞市**镇**社区**街**一巷**号门口,盗取被害人梁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愉途牌电动车(经估价值450.4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缴回该电动车并发还被害人。
经侦查,侦查员于2020年4月7日在**市**镇**社区**巷**号门口抓获莫某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莫某鲜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鲜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莫某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慧萍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莫某鲜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光盘四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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