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莫观良,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号。2011年3月22日因犯强奸罪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观良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莫观良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莫观良通过陌陌、微信等聊天软件,谎称可以借款给他人,然后使用虚假的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以收取利息的名义,骗取他人钱款。具体如下:
1、2019年6月16日左右,被告人莫观良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薛某某16500元。
2、2019年8月27日左右,被告人莫观良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20653.12元。
3、2019年10月24日左右,被告人莫观良以上述方式,骗取沈某某5000元。
4、2019年11月25日左右,被告人莫观良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某2000元。
综上,被告人莫观良诈骗作案4次,共计钱款44153.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微信、陌陌聊天,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流水,刑事判决书,函,释放证明,人口信息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安某某、茅某某、陈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薛某某、刘某某、沈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莫观良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被害人薛某某、刘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观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兴峰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莫观良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