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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青龙盗窃案)_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徒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莫青龙,男,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镇江市丹徒区****村**号。被告人莫青龙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12月27日被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3年11月29日被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月21日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7月28日被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28日被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25日被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4日被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1月19日被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7月25日释放。被告人莫青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3月26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青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青龙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间,被告人莫青龙在镇江市丹徒区丹徒新城、谷阳镇、上党镇境内,采用手掀坐垫等手段,盗窃作案11起,窃得电动车电瓶11组,合计价值人民币3853元(以下均以人民币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1日下午,被告人莫青龙在丹徒区丹徒新城光明景园20幢楼下,窃得蔡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三轮车的电瓶1组,价值210元。

2.2020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莫青龙在丹徒区丹徒新城万潮永浴12幢车库,窃得张某甲停放在此处的电动三轮车的电瓶1组,价值342元。

3.2020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莫青龙在丹徒区丹徒新城万潮永浴小区,窃得张某乙停放在此处的电动三轮车的电瓶1组,价值260元。

4.2020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莫青龙在丹徒区丹徒新城宜东铭苑45幢1单元门口,窃得冯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自行车的电瓶1组,价值420元。

5.2020年3月7日上午,被告人莫青龙在丹徒区丹徒新城宜东铭苑48幢中间走廊,窃得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自行车的电瓶1组,价值405元。

6.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莫青龙在丹徒区谷阳镇跃进河小区1幢1单元楼梯口,窃得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自行车的电瓶1组,价值210元。

7.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莫青龙在丹徒区谷阳镇曾南苑,窃得殷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三轮车的电瓶1组,价值210元。

8.2020年3月17日晚上,被告人莫青龙在丹徒区上党镇上党中学教师宿舍一楼楼道内,窃得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自行车的电瓶1组,价值390元。

9.2020年3月19日晚上,被告人莫青龙在丹徒区丹徒新城光明景园13幢2单元楼下车棚内,窃得昌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三轮车的电瓶1组,价值450元。

10.2020年3月22日上午,被告人莫青龙在丹徒区丹徒新城永安新城9幢地下室东门,窃得栾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三轮车的电瓶1组,价值375元。

11.2020年3月22日晚上,被告人莫青龙在丹徒区上党镇金河花园3幢1单元楼下,窃得杨某甲停放在此处的电动三轮车的电瓶1组,价值581元。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莫青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莫青龙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董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张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莫青龙的供述和辩解;5.镇江市丹徒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青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青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青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莫青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莫青龙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永权

检察官助理:曹俊英

2020年9月30

附:

1.被告人莫青龙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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