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莫XX、吉XX、何XX、海XX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美检诉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51983********,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洛县,住甘洛县**乡**村**组**号。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美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美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美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美姑县看守所。

被告人吉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74********,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峨眉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美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美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美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美姑县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8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山县,住四川省彭山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美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美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美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美姑县看守所。

被告人海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77********,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新津县,住新津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美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美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美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美姑县看守所。

本案由美姑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吉某某、何某某、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经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3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莫某某接到沙某某(死亡)的电话,问莫某某是否能找到三万元钱海洛因。当天被告人莫某某联系好了3万元钱的海洛因,于当晚22时左右,被告人莫某某将海洛因送到大邑县韩场镇祥瑞小区沙某某家时,被美姑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在被告人莫某某的身上搜出现金30000元人民币和毒品可疑物,查获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135.82克。

2、2019年4月份(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吉某某在成都市新津县帮一个汉族女子在沙某某手里购买了三个(3克)毒品海洛因价值1500元。

3、2019年5月1日,被告人何某某于通过海某某在沙某某处购买了4个(4克)价值20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后进行贩卖;2019年5月23日,何某某通过海某某在沙某某手里购买了四个半(4.5克)价值2250元钱毒品海洛因后进行贩卖。被告人何某某分别于50至100元不同的价格贩卖三次毒品海洛因个海某某吸食。

4、被告人海某某通过从中间帮何某某在沙某某处购买毒品海洛因,让何某某免费提供毒品海洛因给海某某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吉某某、何某、海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提起公诉。

此致

美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春琳

2019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莫某某、吉某某、何某某、海某某现羁押于美姑县看守所;

2.本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视听光盘7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