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莽某某,曾用名莽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97********,布朗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乡**村委会。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莽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间,被告人莽某某为获取介绍费,以办理贷款、淘宝刷单为名向他人非法收购信用卡。2019年12月23日,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在被告人莽某某位于昆明市盘龙区**小区**栋**室住所查获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9张。
被告人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信用卡;2.书证:户籍证明、银行流水、扣押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莽某某的供述;5.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提起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莽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莽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陈亭婷
(院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莽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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